中证协明确:这些情况证券分析师不得参加外部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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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明确:这些情况证券分析师不得参加外部评选
2023-09-26 19:06:00
9月26日,中证协发布《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 (2023年修订)》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参加评选活动自律管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该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在第八条增加第三款,分析师被公司内部重大问责,当年不得参加评选。
  在第四款中增加被中国证券业协会立案调查的情况,限制相关分析师参加评选。
  增加第五款,分析师在参评期间或者评选结果公布后当年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理或立案调查,分析师所在机构应当向评选主办方提出取消相关分析师及其所在参评团队继续参评或当年获得的奖项。
  增加第六款,分析师在参评期间出现声誉事件,公司应立即进行合规审查,发现分析师存在违规行为,公司应及时向评选主办方提出终止相关分析师及其所在参评团队继续参评。
  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
  (2023年9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分析师(以下简称“分析师”)参加各类外部评选活动,加强证券公司对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声誉风险管理,提高证券研究报告质量,促进形成客观、公正的外部评选机制,促进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外部评选是指由证券公司之外第三方市场机构(以下简称主办方)主办的对证券公司、分析师的研究能力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析师参加评选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分析师参加有关评选活动各个环节廉洁自律的内部控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分析师参加评选行为。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根据《证券公司对分析师评选活动评估关注事项》(附件)对参与的评选活动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办方是否为《证券分析师评选活动组织机构自律公约》缔约机构、评选活动的组织情况、评价方法的科学性、评选结果的公正性等。对于不符合评估要求的评选,证券公司应主动拒绝参加。
  第五条未经证券公司报名,主办方自行将证券公司或分析师列为参评对象的,证券公司应要求主办方将公司或分析师从参评名单或评选结果中撤出并在公司官网上公告。
  第六条证券公司、分析师应自觉抵制存在利益冲突、缺乏公平性、公正性及严重影响分析师独立性的评选活动。
  第七条在评选过程或评选结果公布后,评选活动存在违反公平、公正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退出评选并公告。
  第八条分析师参加评选活动应由证券公司统一报名,公司推荐的参评人员应为合规展业、勤勉尽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的人员,公司应限制其参加评选活动: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当年及未来两年不得推荐参加评选。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书面自律措施,当年及未来一年不得推荐参加评选。
  (三)被公司内部重大问责,未受到前款(一)、(二)项处理,当年不得推荐参加评选。
  (四)被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立案调查的,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参加评选,计算起始日期以被立案调查通知书发布日为准。
  (五)分析师在报名后至评选结果公布前因违法违规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协会采取书面自律措施或被证监会、协会立案调查,分析师所在机构应当在知悉上述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评选主办方提出终止相关分析师及其所在参评团队继续参评;分析师在评选结果公布后至本自然年度结束前受到前述处理或立案调查,分析师所在机构应当在知悉上述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评选主办方提出取消相关分析师及其所在参评团队当年获得的奖项。
  (六)分析师在报名后至评选结果公布前出现声誉事件,分析师所在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积极应对和处理声誉事件,并进行合规审查。发现分析师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司应及时向评选主办方提出终止相关分析师及其所在参评团队继续参评,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协会。
  第九条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应认真审核推荐参加评选分析师的参评资格和本规范规定的评选活动评估事项。
  第十条证券公司和分析师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秉承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的原则参加评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选结果。
  第十一条严禁分析师以各种形式向投票人及其他可能对评选结果产生影响的人请客送礼,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变通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严禁证券公司和分析师以各种形式刊载或发送拉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各类自媒体上刊载或以邮件形式发送拉票信息,以微信名、微博、博客名或昵称附注形式显示拉票信息,或在提供研究服务时附带发送拉票信息等。
  拉票信息是指参加评选的证券公司或者分析师为获得评选名次,向拥有评选投票权的人发送希望、邀请或者要求对方给自己或本公司参评人投票的信息。包括在研究报告、宣传等材料、上述自媒体中发送评选活动名称或标识,评选主办方名称或标识,参评人的评选编号,或者出现“请投第X”名次、“投票”、“上榜”等字样,以及其他旨在游说、影响投票人给自己或公司参评人投票的信息。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向评选主办方推荐投票人时,推荐的投票人应当为证券公司研究部门客户。推荐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投票人的,应当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研究服务协议并满6个月。证券公司不得采取伪造证明材料、签署虚假合同等方式为相关机构、个人获得投票权。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分析师对外发送的评选宣传介绍材料应经公司合规部门审核。宣传介绍材料的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以过去推荐的某一只或部分证券走势、涨幅证明自己的过往业绩。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引导分析师客观、理性看待评选结果,建立合理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维护分析师执业独立性。评选结果只是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依据,不得作为对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不断提升证券分析师等人员执业水平,强化分析师职业道德建设,共同维护分析师职业声誉。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分析师参加评选活动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分析师参加评选的情况,发现分析师以不正当方式参加评选的,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协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证券公司、分析师,协会将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相关纪律处分信息将按规定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研究业务子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分析师参加评选活动,按照本规范执行。证券研究销售人员参加评选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10月8日发布的《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中证协发[2019]271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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